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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办理地点 |
行政服务大厅区规划局服务窗口 |
项目业主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审批要件 |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限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还需提供申请人的户口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书面意见及在实测现状1:500地形图上绘制的拟供地范围图(原件1份);在原有土地确权范围内建设的,需提供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建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意见(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实测现状1:500地形图(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7、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采用规划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用图集的,图集内包含的图纸可不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收费标准 |
无 |
核发的证书和附件 |
证书: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法定办理时间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间 |
1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4141932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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