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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规发〔2014〕92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重要地区
规划设计指导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
《重庆市区县重要地区规划设计指导办法》已经2014年8月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
2014年8月19日
重庆市区县重要地区规划设计指导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对区县规划工作指导的要求,更好的指导我市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内的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实施,塑造富有巴渝特色的山地城镇空间,有效提升我市区县重要地区规划设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规划局要加强对五类区县重要地区规划设计的指导,带动区县规划设计整体水平的提高:
(一)涉及传统街区、滨水地区、临山地区等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市级中心镇总体规划;
(三)市级以上村规划编制试点项目;
(四)区县重要公共空间,及大型公共设施的设计方案;
(五)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和重大产业项目规划布局。
第三条 上述地区的规划设计应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与审批。在审批前,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报请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咨询。
第四条 对于区县规划部门上报的规划或设计方案,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并负责整理专家咨询意见,提供给相关区县研究,在审批时是否采纳。
第五条 市规划局对区县重要地区规划设计的业务指导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及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的关系;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落实和细化;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
(二)市级中心镇总体规划:镇的功能定位;人口和用地规模及其与全域城乡规划的关系;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落实、细化和布局;地方风貌特色保护和规划等。
(三)村规划:现状分析和实际发展需求;村的发展目标与规划策略;田园风光、乡土特色的体现等。
(四)重要公共空间、大型公共设施设计方案:与城乡总体规划的关系,规划设计方案的水平和可实施性等。
(五)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和重大产业项目规划布局:总体布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产业定位、功能布局与总规的关系;生态环境保护与工业园区发展之间的关系等。
第六条 区县重要地区规划设计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充分尊重专家咨询意见,报送审批的材料中应当附具市规划局提供的专家咨询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和未采纳的理由。法定审批机关按程序审批后,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规划设计成果提交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在市局网站上公布(网站地址:http://www.cqupb.gov.cn)。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市规划局区县重要地区规划设计制定与修改管理暂行办法》(渝规发〔2007〕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