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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规区县字〔2014〕10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县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
为进一步提高都市区外的区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内容
跨区县的建设项目(见附件1),由市规划局负责全过程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市规划局管理的建设项目(见附件2)、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手续的建设项目(见附件3),由市规划局负责选址意见书的办理或上级要求的规划手续的办理,并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技术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市规划局办理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由市局负责项目的规划核实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其他的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核实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
在建设项目办理过程中,市规划局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将部分规划手续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二、管理要求
远郊区县建设项目应依据法定城乡规划、经批准的各类专项专业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托有关技术支撑机构,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前期研究、跟踪项目进展、分阶段开展技术审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
在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认真了解项目情况,明确项目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并出具初审意见。
上述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手续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与市规划局联系;按季度通报手续办理进展情况;按照《重庆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办法》(渝规发〔2014〕116号)将项目资料纳入市局统一管理。
由市规划局负责办理的建设项目,线型工程在都市区的长度大于远郊区县的,其他工程在都市区的占地面积大于远郊区县的,由市局市政处负责办理;其余的由区县处负责办理。
三、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
特此通知
重庆市规划局
联 系 人:赵 耀(市规划局区县规划管理处)
联系电话:67696509,13883981318